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公布 新增规定保障清洁能源消纳
2017-04-23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正式印发《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下称“正式稿”),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继续推动。去年7月《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发布,意见稿发布期间、正式稿发布之前的9个月中,各省电力交易有了诸多新进展,如《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布,多个省份引入售电公司、开展集中竞价等。对比意见稿,可以看出,正式稿出现了一些调整。最明显的变化是新增了“认真制定优先发电计划”和“允许优先发电计划指标有条件市场化转让”这两条规定。华北电力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刘敦楠告诉第一财经,上述两条内容的新增,无论是从优先发电权保障机制,还是从合同电量转让机制,均是为了保障清洁能源消纳,避免优先发电权这一权益的浪费,尽量减少由非优先发电(火电机组为主)占用优先发电(可再生能源机组为主)的电量。具体来说,正式稿中,新增的第六条“认真制定优先发电计划”,其内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优先发电保障机制的描述。
         根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可将交易的资源分为三类:一类为保量保价部分,即确定一定的发电量或发电小时数,按照国家批复电价收购;二类为保量不保价部分,为增加机组运行效率,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对于一类未完成的部分,在市场中优先成交,价格由市场竞价决定,属于半市场化的一种方式;三类为不保价不保量部分,该部分完全属于市场化的方式,量与价均需由市场主体到市场中去竞争。第二部分为优先发电资源由于各种因素无法全额消纳时,提出通过制定的合理措施,逐渐增加消纳小时数。对于新增的第七条“允许优先发电计划指标有条件市场化转让”,刘敦楠表示,其内容主旨是通过发电权转让的方式来保障优先发电权,尽量避免优先发电的电量被火电替代。“一方面,为促进清洁能源消纳,通过约定发电小时数的方式来保障清洁能源的消纳;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拥有优先发电权后,但由于各种因素,客观上不能全额消纳时,可以通过省内优先发电权转让的方式,由本省其他优先发电机组(可再生能源机组为主)替代其发电,或通过跨省区的优先发电权转让给外省的可再生能源机组。这样可以最大程度保障优先权的完成。”刘敦楠说。同时,正式稿显示,新核准发电机组积极参与市场交易。关于新煤电机组原则上不再安排发电计划,改变了意见稿中对新旧机组的划分标准,即对2017年3月15日后投产的煤电机组,各地除对优先购电对应电量安排计划外,不再安排其他发电计划。刘敦楠认为,对于此前的煤电机组需要安排发电计划是由历史沿革问题导致的,发电设备的投资及运营需要很长的时间周期来实现投资回报。2004年以来,我国执行标杆上网电价的核算是基于机组的发电小时数来测算。如今,新旧机组区分对待是推动深化改革的举措。新机组将实现全电量市场化交易,不再有基本的计划电量保障。此外,正式稿中新增了三个通知对象,即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刘敦楠告诉第一财经,此次新增的三个通知对象,均在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方面受到较大影响。“2015年12月发布的电改配套文件《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以及2016年12月发布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中均将核电列为了第二类优先发电,燃煤机组将逐渐放开发电计划。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以及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核电的投资及运营,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在能源行业主要为火电的建设与运营。”正式稿的发布具有重要意义。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林伯强表示,文件出台的最大意义在于把电力市场交易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使电力交易不再倒退。“在目前电力过剩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为了降低电价,在推动电改方面有动力;如果在电力紧缺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还有动力推动电改,就是出台该文件的意义。理论上放开交易的电量是越大越好,不过目前不得不兼顾电力企业的经营状况。如果煤电联动方面能够对煤炭价格更敏感,即使拿出一部分电量进行交易,也不会对电力企业造成过大影响,反而更有利于推动电改。”林伯强称。■